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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城市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


宣城市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




根据《宣城市2017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》,现就2017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如下:


一、哪些属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?

答:(一)孤儿,指失去父母、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。包括:亲属抚养、机构养育、家庭寄养、独立生活的孤儿。年满18周岁,但仍在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、高等职业学校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、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。


(二)事实无人抚养儿童,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。包括: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、正在服刑、被强制戒毒、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另一方死亡、失踪或弃养、患精神性疾病、正在服刑、被强制戒毒、二级以上重残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,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;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,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;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。


二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多少?

答: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/月·人(宣州区)、700元/月·人(郎溪县)、600元/月·人(宁国市)、600元/月·人(泾县)、600元/月·人(绩溪县)、600元/月·人(旌德县)600元/月·人(广德县)。


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3150元/月·人(市本级)、1000元/月·人(宣州区)、1200元/月·人(郎溪县)、1000元/月·人(宁国市)、1000元/月·人(泾县)、600元/月·人(绩溪县)、1000元/月·人(旌德县)、1000元/月·人(广德县),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。


三、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程序?

答: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,履行以下程序:

(一)申请。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(镇)人民政府提出申请,申请时应提供:

①公安机关、医疗机构或村(居)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。由村(居)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,须同时提供2-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;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、正在服刑、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,提供医疗机构、法院、公安或司法部门、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;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,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,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,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。

②儿童户籍证明(身份证、户口簿);

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;

④申请人填写的《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》。


(二)审核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,应在15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。符合条件的,在《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,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;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,要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告知原因。


(三)审批。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,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。符合条件的,在《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》上签署意见,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,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;对不符合条件的,要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告知原因。


四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时间?

答: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,按月发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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